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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司机受训驾校要担责

日期:2013-06-17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即日起凡发生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生产经营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外,还将依法落实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运输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车主等相关人员,以及车辆违规生产厂家、驾驶人培训驾校的责任。

据介绍,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营运车辆在事故中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据了解,营运车辆主要包括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危险品运输、租赁、教练及其他营运的机动车辆。凡在我市辖区发生的本市籍、非本市籍营运车辆交通事故的,均被列入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另外,鉴于校车事故的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大,也将校车在事故中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事故暂计入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表示,在办理营运车辆注册登记过程中,发现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存在问题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及时督促整改。与此同时,交警部门还将加大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为不合格营运车辆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而导致因车辆安全性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撤销检验员的检验资格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