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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召开“驾校涨价被罚”听证会

日期:2013-08-04

上周五,备受关注的全疆首例驾校涨价被罚听证会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举行,米东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多家媒体全程参与,听证会还吸引了50多家驾校负责人到场。 “真是难得,来了这么多驾校校长,比平时组织开会都齐。”当天10时50分,赶到听证会现场的一驾校校长张先生说。

听证会由米东区法制办领导主持,现场有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员、姚氏驾校负责人及委托代理律师、米东区发改委价格监督局负责人、自治区价格监督局工作人员。由于会场有限,5家驾校作为代表参会。

会议过程

11时,听证会正式开始,会场主持人首先强调本次听证会只对驾驶培训费听证,其它内容不做听证。

首先发言的米东区发改委价格监督局工作人员介绍了案情:去年11月,在发现姚氏驾校擅自提高驾驶培训费后,他们依据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学时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7﹞302号)(以下简称“302号文”),责令姚氏驾校清退多收的培训费约18万元,但姚氏驾校拒不清退,并提出“302号文已过执行期”和“驾校不属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没有法律依据”两项质疑。

对302号文过期问题,今年3月22日,自治区发改委进行了明确批复,认为在自治区没有出台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之前,302号文继续执行。因此米东区发改委5月2日向姚氏驾校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没收姚氏驾校18万元违法所得并处两倍罚款,共计540120元(本网曾于5月23日发布《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一驾校涨价被罚要求听证)新闻报道)。根据行政处罚程序,组织了此次听证会。

由于听证会强调了只对驾驶培训费进行听证,因此姚氏驾校提出的另一项质疑——302号文与我国《价格法》冲突,驾校属政府定价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在本次听证会上未作讨论,只是围绕米东区发改委作出的价格处罚进行答辩。

姚氏驾校委托代理律师、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博表示,302号文在末尾明确说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暂定两年,到期后,由交通厅另行申报。也就是说,到2009年3月1日后302号文失效,而姚氏驾校调整培训费发生在2012年10月至11月,尽管自治区发改委今年5月批复302号文继续执行,但根据我国“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不能用新的法律规定来追溯之前的行为,而米东区发改委却依据这个批复去处罚去年姚氏驾校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于姚氏驾校提出的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米东区发改委价格监督局在听证会上出示了一份证据,以证明在姚氏驾校提高收费行为发生之前,自治区发改委已明确302号文继续执行。该证据是一份《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其中公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便有302号文,该通知下发时间为2012年9月6日,早于姚氏驾校提高收费日期1个多月。

“302号文存在诸多瑕疵和漏洞,连基层执法单位都搞不太清楚如何执行,还需要向上级请示,又如何要求驾校执行?况且302号文明确规定,暂定两年,到期后由交通厅另行申报,可我们至今都没有查到交通厅另行申报的材料,既然没有申报,何来继续执行?”张博表示,驾校作为受规定约束的群体,可从来没见过发改委发布的这个清理公告,也没人履行告知义务,因此要求驾校来执行302号文是不合理和不妥当的。

当天听证会从11时开始,进行了约半小时后结束,整个过程主要由姚氏驾校和米东区发改委价格监督局阐述各自立场和依据,入场旁听的驾校代表以及自治区物价监督局人员均未发言。

“我们以为会有激烈辩论以及其他驾校轮流发言,甚至是讨论驾校涨价合不合理以及驾校是否具有自主定价的身份问题。”一位驾校负责人说,他来前认真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甚至做好了现场发言的准备,“结果都没用上,挺遗憾的”。

听证会主持人米东区法制办冯主任说,此次听证会和涉及公共价格调整需听取大众意见不同,主要目的是听取被处罚人对执法人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及依据是否有意见,因此未安排听众代表发言,也不会影响被处罚人意见表达。

姚氏驾校负责人姚芸表示,通过听证会,驾校已就自己的看法做了充分阐述,下一步将根据米东区发改委做出的决定再做进一步回应,如果进行处罚,驾校将进行行政诉讼。

据了解,听证会结束后,米东区发改委将于近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有关人员也表示,米东区发改委作为基层执法单位只是依据上级法律规定执法,而不能推翻上级的法律规定,听证会的意义只在于发现自身问题,如果没有问题,则下达行政处罚,这种可能性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