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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某驾校擅自涨价 接到政府54万元罚单

日期:2013-07-28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驾校擅自调高驾培费遭到举报,接到没收18万余元收款及36万余元罚款的处罚告知书。 6月28日,米东区发改委应某驾校要求,依照程序举行价格处罚听证会,听取双方陈述申辩。依据程序,听证会约一周后,米东区发改委将对某驾校开出处罚决定书。

在听证会上,某驾校提出质疑,政府定价法律依据是否有效?是否应该效仿内地部分城市做法自主定价?

事因:驾校擅自涨价接高价罚单

2012年11月,米东区发改委物价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驾校驾培费高出政府规定价格,于是该局对米东区7家驾校进行检查后发现,包括某驾校在内的4家驾校的驾驶培训费超出政府规定价格。

某驾校在2012年10月1日至11月8日,将小型汽车驾培费由2400元调整到2900元,大型货车驾驶培训费由2800元调整为5760元,共超标收取了180040元。据此认为,某驾校涨价违反了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学时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7>302号)(以下简称“302号文”)。2013年2月20日,米东区发改委物价局责令某驾校15日内将多收款进行返还。

然而,某驾校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多收款,并且因不服处罚决定提出质疑,表示处罚所依据的“302号文”已过执行期。而驾校属个人独资企业,可按市场定价,且根据我国《价格法》,驾校不属政府定价范围,自治区2002年出台的政府定价目录中,也没将驾校纳入其中,驾校学费由政府定价没有法律依据。

米东区发改委就该驾校提出的质疑延迟了行政处罚,并将该问题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乌鲁木齐市发改委以《关于较小培训收费政策解释的请示》向自治区发改委进行了反映。3月22日,自治区发改委对请示进行了批复:在自治区没有出台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之前,“302号文”继续执行。

5月2日,米东区发改委物价局向该驾校下达没收18万余元收款及36万余元罚款的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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