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宗因被告人弃保潜逃被捕案件判决
广东阳春籍男子谢某在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人重伤,随后竟在法院取保候审期间逃往外地,时隔一年多后方被公安机关追捕归案。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谢某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还要负刑事责任,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谢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了解,该案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首宗因被告人弃保潜逃被逮捕的案件。
取保候审后潜逃终被捕
2011年8月10日凌晨3点半左右谢某与郭女士等人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搭载郭女士回去。
当行驶至大朗镇美景大道犀牛陂人行天桥路段时,谢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辆中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致郭受伤,并造成两车损坏。经检验,谢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01.92mg/100ml。被害人郭女士所受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郭女士随后将谢某、对方货车及保险(放心保)公司告上法庭。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判令保险公司应赔偿8万多元、货车所在公司赔偿4万多元、谢某应赔偿5万多元给郭女士。但判决生效后,谢某一直没有支付任何赔偿款。2011年8月24日至2012年3月,谢某先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谢某弃保潜逃,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2012年3月21日,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今年6月29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中山市将潜逃一年多的谢某抓捕归案。
庭上辩称忘记报告行踪
法庭上,谢某当庭认罪。其回忆说,案发前天气较热,他和朋友喝啤酒解暑,他喝了3瓶雪花啤酒。谢某还承认自己并没有驾驶证。
当被问及为何不主动跟法院联系,谢某辩称,取保候审后,他去中山打工,但很快他的手机就被人偷走了,没有法院的联系电话,后来也“忘记”跟法院报告行踪。现在他“很后悔”。他表示愿意赔偿郭女士的经济损失,只是还没有赔偿。
检察官当庭反驳称,谢某明知喝酒不能开车却依然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也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丢失手机更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经过短暂的休庭、合议庭合议后,法院对该案当庭进行宣判。法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谢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新法旨在惩治醉驾脱逃行为
据了解,今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可以没收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本案为东莞法院对醉驾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脱逃实施逮捕的首宗案件。
主审法官称,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量刑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而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只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可以采取逮捕措施。以往的醉驾案中,不乏被告人脱逃的现象,但无法对其进行追捕。新刑诉法修改后规定,对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醉驾被告人,法院可以对其决定采取逮捕措施,有力惩治这类脱逃行为。
主审法官还表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量刑较轻,如果被告人表现较好,如积极赔偿,依法遵守审判程序要求,不乏被宽大处理获判缓刑的案例。谢某的错误做法使其刑罚加重,教训值得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