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撞上枯树死亡 法院判决个人承担80%责任
罗先生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时,撞上路边折断的林木不幸身亡,其家属遂将林木所在村的村委会、折断林木所在地承包人及管理人、公路管理站等多方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日前昌平法院审理后判决村委会和公路管理站连带赔偿罗先生的家人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案件回顾:醉酒骑车撞上枯树死亡
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47岁的罗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昌平区十三陵镇某村附近时,突然撞到柏油路旁一棵歪倒的枯树上,强大的惯性使得罗先生的脖子死死卡在树枝间,最终窒息死亡。据气象站出具的气象凭证显示,当天19时41分左右,昌平区出现强风天气,最大风力达6级,正是这次强风导致该枯木折断。事发后经法医部门检测,罗先生心血中乙醇含量达142.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因此,交管部门认定罗先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事发后,罗先生83岁的母亲和19岁的女儿将五个相关单位和个人诉至法院,索要赔偿。祖孙俩认为,昌平区十三陵镇某村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是林木的所有人,村民刘某是折断林木所在地的承包人及管理人,林业工作站是辖区林木的管理人,公路管理站则是公路边绿化林木的管理人,正是由于上述单位和个人在路边树木枯死后没能及时处理,才导致树木折断并造成罗先生死亡。对于罗先生的死亡,上述五被告均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祖孙二人要求五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1万余元。
面对诉讼,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刘某、林业工作站以及公路管理站五方均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导致罗先生死亡的原因包括三方面,一是枯树由于疏于管理,被大风刮倒,二是刮倒在地的枯木没有得到及时清理,三是罗先生醉酒驾车,遇到意外情况时不能及时闪躲。
最终判决
依据枯木的位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村委会和公路管理站对罗先生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法酌定责任比例为20%。鉴于罗先生是醉酒驾车,认定罗先生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80%。对于原告要求该村经济合作社、刘某、林业工作站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昌平区十三陵镇某村村委会和公路管理站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