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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车辆转出的步骤及要求

日期:2013-09-07

1: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简称变更表)一式两份,按表格栏目要求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车主印章、私车车主需附身份证复印件。

2:将书件凭证送登记受理岗审核,符合条件的到检验岗对车辆进行统一性认定和安全性能检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1. 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不相符的。

2. 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或变更载质量、乘员人数的。

3. 车辆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 达到报废年限的。

5. 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 新车落户不足三个月的。

7. 人民法院通知冻结的。

8. 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9. 进口汽车新车注册登记后,从初次登记日期计算,两年内不得办理转籍过户,但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进口汽车,可提前办理转籍过户。

3:车辆经检验合格后,进口汽车到档案管理岗领取《待办单》,等送支队、总队进口车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通知车主来办理;国产汽车直接到牌证管理岗交回车牌,通知交费,等候领取档案和临时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