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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驶被查获 构成危险驾驶罪

日期:2013-08-28

案件概述

长春二道区一男子与朋友聚餐喝了两杯白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红色金城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民丰大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因涉嫌危险驾驶,男子已被检察机关公诉。“我以为没啥事,就骑着摩托车回家了。”赵某说。2012年4月9日21时许,家住二道区的赵某酒后无证驾驶红色金城牌两轮摩托车回家时,沿二道区岭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民丰大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6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判决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其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危害了交通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日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对此案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