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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机动车委托外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日期:2013-08-29

申请委托外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

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本市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地点:

(一)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点击查询)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或者交通支、大队车管站(点击查询)办理。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交的资料: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二)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校车、大型载客汽车的。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持机动车行驶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到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住所的地址是指

(一)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二)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