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校车标牌的程序及提交材料
日期:2013-09-10
一、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申请领取校车标牌。
办理地点:
交通支、大队车管站(点击查询)办理。
提交的资料:
(一)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提交的资料: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机动车行驶证;
3. 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专用校车已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除外;
4. 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5.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领取校车标牌时提交的资料: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 机动车行驶证;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5.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
办理程序:
受理、查验、审核—符合规定的,实地查看校车运行方案记载的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审查开行时间和选用车型是否合理,向教委回复意见。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校车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