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流程及办理方法
日期:2013-09-02
抵押登记
办理地点:
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办理,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提交的资料
1.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
2.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 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 机动车登记证书;
5.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6.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