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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驾坠河身亡 索赔不成

日期:2013-09-17

2013年5月一天晚上10点,一辆运载渣土的重型自卸货车行至南京疏港大道附近,为了尽快通过一个红绿灯路口,货车疾驰失控,冲入马路旁的河沟中,司机许某死亡,车辆重创。事发后,许某妻儿认为是单位安排不当导致许某身亡,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当晚许某不仅超载行车且未有引导车和安全员“护驾”,可许某的雇主邓某(化名)与货车挂靠公司京益公司(化名)则认为许某是酒驾抢红灯才发生车祸,他人无需为许某的过错行为担责。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多次,谈不拢。

2013年5月25日晚上,许某陪同妻子李某(化名)和儿子在家吃完晚饭,便出活了。许某是一名老驾驶员,三年前受雇于车主邓某搞渣土运输,工钱由邓某支付,但邓某的货车挂靠在京益公司名下,平日里许某在明面上都由京益公司管理。

当晚10点多,许某和同事驾车载上渣土,沿着栖霞区疏港大道由西向东行进,在行经龙西路路口时,许某看见前方绿灯闪烁,将要变灯,便加速想快速通过,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因操作不当,货车失控,冲进了大道旁边的河沟中,许某当场死亡,车辆也严重受损。

许某是家中主要的经济来源,他遭遇不测对他的妻儿打击不小,李某和儿子决定为许某讨个公道。李某认为当晚邓某和京益公司安排丈夫超载渣土,并且在引导车缺位的情况下出车,才导致车毁人亡的惨剧。不然,以丈夫丰富的驾驶经验,肯定不会犯这种低级的错误。所以,许某的亲属认定邓某和公司对许某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他们多次向邓某和京益公司主张赔偿,但始终没谈拢。

交管部门认定是酒驾 雇主和挂靠单位认为司机负全责

双方谈判未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交管部门出具的一份责任认定书。事发后,交管部门认定许某系酒后驾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行车,操作不当而出事,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以此为“免责”理由,认为许某酒驾肇事,和自己没有关系。邓某认为自己在道义上已经垫付了4万元丧葬费,甚至没有追究许某肇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已经很仁义了”,不可能再赔付其他费用。

挂靠单位则认为自己“躺着也中枪”,理由是许某是邓某的雇员,所有的经营事务均由邓某安排,许某的死与自己无关。

双方谈判多次都没达成一致,李某和儿子将邓某和京益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人员误工费等64万。

许妻解释称做菜时黄酒放多了 称单位违规运营应与雇主担连带责任

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庭上,诉辩双方对车祸的真正原因各执一词。李某先是对酒驾致死的说辞提出质疑,她表示,当晚许某是在家里用餐,知道晚上要出活,所以根本没有饮酒。那交管部门出具的酒驾认定如何解释呢?李某表示,她做菜时放了较多黄酒,才会导致许某的血液里含有少量酒精,但这对老司机许某而言,不构成影响。

对京益公司撇清干系的说辞,李某的律师表示,开渣土车必须要引导员和安全员,在装渣土的时候,必须要检查安全,但是单位强制要求超载驾驶,并且当天上路并没有安全员和引导员,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基于以上两点,单位存在违规运营的情况,应与邓某对许某的死担连带责任。京益公司认为:当晚运送渣土时,许某超过引导车进行拉货,同去的其他车辆只拉了四车,许某已拉了五车,正是因为许某车速过快,操作不当,才导致车子失控,但他的车载GPS没启动,具体车速无法确定。据目击者称,许某的车速在50码左右。京益公司和邓某均认为,他们对许某的死无过错。法院表示,在双方进一步补交证据后,将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