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持证与所驾车辆不符 和无证驾驶一样
案件概述
2012年10月14日,徐某驾驶中型客车在常熟市某建材市场小区内由南往北行驶至204国道老线,车辆与李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受伤。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交警队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了调查,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徐某向交警队提交了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该驾驶证显示徐某于2009年10月21日取得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后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徐某所在的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2738.5元。
庭审结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徐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徐某持B2证驾驶中型客车,与准驾机型不符,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某没有到庭,徐某的公司认为,徐某驾驶时持有B1证,是符合准驾机型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为此向法院提交了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一张,该张驾驶证记载徐某的驾驶证为B1证。为了查明事实,法院在交警队调取了事故发生时由徐某本人向交警队提交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该证显示徐某于2009年10月21日取得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且在比对被告提交的B1证和交警队调取的B2证时发现,除“B1”和“B2”不同外,两张证件中的驾驶证号、发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限等都相同,因此法院有理由相信徐某持有的驾驶证为B2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证B2证的准驾车型为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及准驾车型为C1、C2、C3、C4、M的驾驶证允许准驾的车型,徐某持B2证驾驶中型客车与准驾机型B1证不符,视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徐某事发时是职务行为,该责任应由徐某的公司承担,且因徐某存在重大过失,徐某应对其公司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徐某持证不符造成此次事故的损失如何处理,法院认为,即使驾驶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求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李某的损失予以先行赔付,因徐某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可在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法再向相关的责任人追偿。本案判决后保险公司先上诉后又撤回,现已生效。
小编案语
持证不符和无证驾驶一样的,广大驾驶员一定要注意自己的驾照的准假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