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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驾的条件说明

日期:2013-09-20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驾驶证的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年龄条件

1.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 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年龄应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年龄应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 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年龄应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 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年龄应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 身高: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身高在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身高在150厘米以上;

2. 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视力应为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7.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1.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人驾龄和累积记分条件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2. 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1.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 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