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出事故要追究其源头的责任
日期:2013-09-21
案件回顾
今年4月12日晚,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密云琉辛路时,与骑自行车的黄某发生碰撞,致黄某当场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该肇事车不仅为套牌车辆,更从几年前就没再经过年检、上过交强险。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原告诉称,肇事车辆原由郑某所有,系王某2012年8月从路边出售旧车处购得,同年12月转卖给赵某,赵某再转卖给张某。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实,事发时肇事车辆悬挂的牌照系套用杨某机动车的号牌,且该车辆自2004年9月30日后未检验,且未投保交强险。死者亲属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郑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原所有人、赵某和王某等系该车辆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杨某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均应与张某共同承担因黄某死亡导致的经济损失,故将张某、郑某、杨某等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五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90余万元。
小编案语
肇事车不仅为套牌车辆,更从几年前就没再经过年检、上过交强险,一旦出了事故要追究其源头赔偿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