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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文件严禁出现价格违法行为

日期:2013-10-07

河北省出台文件严禁价格违法

9月30日,河北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出台文件,对河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进行规范,要求驾驶员培训机构要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培训费标准,严禁提前散布涨价信息、搭车涨价、串通涨价、价格联盟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

各项费用收取规定

针对有关问题,两部门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

考试费和驾驶证工本费

考试费和驾驶证工本费,为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

体检费

体检费,由体检机构在体检时向学员收取,体检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交通费

培训机构组织安排学员考试或培训过程中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按补偿成本原则收取交通费,交通费收取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员接受服务。

提前终止规定

已缴纳培训费的学员,因学员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扣除实际发生的学时费用后,剩余费用应全额退还学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学员的培训费。因培训机构的原因,不能完成全部规定科目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将培训费全额退还给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