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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摩托车经过施工深沟摔倒不治身亡

日期:2013-10-09

案件回顾

2012年4月28日22时15分许,家住沈阳市沈北新区的李某骑着摩托车由西向东,经过沈北新区常州路与北斗街路口时摔倒身亡。而沈阳市沈北新区凯伦威通建设工程公司由于施工将此处的路面,挖成三至四米宽,深十至二十厘米凹凸不平的深沟。李某骑车经过正在施工的路面,摔倒不治身亡。对于他遇难的主因,到底是因为道路施工方未设置路障,还是因为他醉酒、无证驾驶?受害者家属与施工单位各执一词。最后,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不同的责任。

李某的家属意见

李某的家属提到:“当时正是晚上,路面的可见性极差,而且施工单位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这样坑洼不平的路面,导致了李某骑车经过时摔倒。他摔倒之后,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没能抢救过来。施工单位应该赔偿我们各种损失大概25万元。”

施工单位意见

对于受害家属的说法,施工单位并不同意:“当时,李某是在通过道路施工地点20米后摔倒的,可以说已经安全通过我们所挖掘的道路。而且,我们依法在施工路段设置了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还提到:“受害人是因为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才导致了这次事故。综合这些原因,我们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负40%责任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交警部门在案发现场未发现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自的违法行为均系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但现有的证据无法查证双方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做出民事判决,本案中,受害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行为与被告施工时未在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行为均系造成该事故的原因,双方过错相当,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受害人李某驾驶无证摩托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对于损害后果的加重有一定因果关系,综合本案案情,酌定被告应负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