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亲戚家喝酒 醉驾造成多车相撞 致人3死3伤
案件回顾:醉驾造成多车相撞,致3死3伤
2012年2月11日,黄某在亲戚家吃午饭,喝了约6两高度白酒。当日下午3点左右,老乡刘某驾驶比亚迪轿车送黄某等人回家,车开至半路,黄某强行要求自己开车。不久,黄某就驾车与一辆桑塔纳出租车追尾,他因害怕被查处,驾车逃逸。随后,出租车司机开车追上,并下车拦在黄某车前理论。黄某强行启动轿车,将出租车司机顶在引擎盖上高速行驶约1公里后,撞上了路口待转的一辆QQ轿车尾部,QQ轿车又撞上前方待转的一辆悦达起亚轿车,QQ轿车随即着火。出租车司机被撞击挤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QQ轿车内两人被烧身亡,悦达起亚轿车内三人受伤。
酒精含量检测
公安机关在事发现场对黄某予以控制。经鉴定,黄某当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2mg/ml。据悉,此前黄某曾因酒后持火药枪射击他人,于2000年6月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继续驾车随意冲撞他人及车辆,造成数人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黄某前次故意杀人罪系酒后所为,但其不思悔改,此次再度酒后犯罪,且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以及5万余元财产损失等,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大,依法应予严惩。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处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危害公共安全罪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量刑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规定
在2009年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曾提到,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