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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司机酒驾仍坚持搭乘 也要承担责任

日期:2013-11-01

案件概述 明知司机酒驾仍坚持搭乘

袁某明知林某酒后驾车,仍执意拼车,结果出事故造成其右股骨骨折。两人在海淀法院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袁某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袁某与林某是邻居,又在同一办公楼上班。

案情回顾

去年1月12日晚8时许,袁某给林某打电话,想搭乘车回家,林某告诉袁某自己喝酒了,“没事!”袁某满不在乎。车辆行驶至海淀区西四环某处时,林某驾驶的轿车与程某的车辆发生追尾,经交管部门认定:林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袁某右股骨骨折、左腿挫伤,共花医疗费3万余元。袁某把林某、程某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

庭审过程

庭审中,林某认为袁某是无偿搭乘自己的车辆,且已告知其自己刚喝过酒,但袁某仍然坚持搭乘,所以袁某应自行承担损失。袁某表示:虽然知道林某饮酒,但没有预计到真的会发生交通事故。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考虑事故中林某和程某的过错程度,认定林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鉴于袁某是无偿搭乘林某车辆,林某未从中获益,且袁某明知林某酒驾仍坚持搭乘,据此,应适当减轻林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袁某的损失由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袁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