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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判决一起请人无偿代驾致人死亡的交通案件

日期:2013-11-05

广东高院判决一起请人无偿代驾致人死亡的交通案件

车主喝醉后,朋友无偿代驾,途中却把人撞了,到底该由谁赔钱?昨日,广东高院对一起请人无偿代驾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再审判决,6.2万余元医疗费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代驾者有重大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二审受理费2400余元由代驾者和车主共同负担。

案情回顾

2011年10月22日21时许,佛山人郭某光饮酒后请时年23岁的同村村民郭某俭代为开车送其回家。当车行至南海区西樵镇大同大道附近时,郭某俭驾驶小汽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驶来的广西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司机受轻伤无大碍,但乘客李某摔倒在地,头部严重损伤。

11月14日,南海区交警大队认定,代驾司机郭某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司机及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