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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过程中起争执 争吵后泼不明液体造成全身多处烧伤

日期:2013-11-10

案情概述

2012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10点多,高某驾驶一辆轿车由路口自西向东行驶,恰好遇到李某酒后骑着一辆摩托车也向东行驶。两人的车随后发生了些许剐蹭,当即吵了起来。李某向高某道歉后正打算离开,不料李某的同事吴某、兰某等人先后赶到现场。随后,双方打了起来。在群殴过程中,高某拿出一瓶装有液体的玻璃瓶向李某等人泼去,结果造成李某、吴某面部及全身多处烧伤。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玻璃瓶内提取的不明液体即被害人衣物腐蚀烧灼痕处的残留物等均检出硫酸成分,而李某和吴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重伤。后高某被传唤到案。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故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