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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撞死了人 弟弟来投案自首已构成包庇罪

日期:2013-11-15

案件概述

宁晋县一司法所长酒驾导致3死1伤悲剧,案发后,其胞弟为保其工作,顶包投案。日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所长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胞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酒后驾车撞死摩托车驾驶人

2012年5月11日21时许,刘某酒后驾驶黑色吉利轿车从宁晋县城宁辉花园回常家庄村,当行驶至赵宁线59公里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裴某受伤。后刘某驾车向东逃逸,驶出200米左右,与张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死亡。后刘某驾车拖挂张某的二轮摩托车继续向东逃逸,到赵宁线约57公里处,拖挂的摩托车脱落,与刘某驾驶的轿车分离。刘某驾车继续向东逃逸,行驶到刘路村村西高速桥西侧时又与同向行驶的李素君、刘伶淼骑乘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素君、刘伶淼两人当场死亡。此起悲剧发生的同时,刘某又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相撞后又向东行驶50米左右停下,刘某弃车逃逸。

弟弟来投案自首

第二天,刘某弟弟到宁晋县交警队替刘某投案。“我哥哥在苏家庄乡工作,我想保住他的工作。”但事实终究无法掩盖。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行驶造成第一起事故后未采取救助措施而是继续驾车行进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弟弟为了帮助哥哥逃避刑事责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作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处罚结果 被判死刑缓期2年

依据相关规定,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某弟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刘某同时赔偿涉及到李素君和刘伶淼的丧葬费及亲属抚养费共计70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