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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人满12分学习考试

日期:2014-09-30

一、申请条件

(一)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或者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本市有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车辆管理所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申请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申请进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二、办理地点(可点击此处详细查询)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其他人员需要进行科目一考试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其他人员需要进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科目三考试的,在京南分所办理;

(四)其他人员需要进行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科目三考试的,在京丰、京南分所办理;

(五)其他人员需要进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考试的,在京丰、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六)其他人员需要进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科目三考试的,在京丰、京南分所办理;

(七)其他人员需要进行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请人本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

四、考试

(一)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接受教育的,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按照降级后的最高准驾车型进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一考试时间45分钟。

(四)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五、办理时限

(一)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教育;

(二)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在二十日内预约科目一的考试;

(三)对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在十日内预约科目三的考试。

六、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七、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三)《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232 号)。

八、身份证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四)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五)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七)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九、住址是指

(一)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三)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