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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男子醉驾电动三轮车 因危险驾驶被罚款5千拘役1个月

日期:2014-11-05

2013年12月10日下午,杨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乘航牌电动三轮车,沿山东省济南市中区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4国道与二环南路交叉口向西左转弯,适遇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南辛庄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

交警接张某某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杨某有醉酒驾车嫌疑,提取其静脉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经鉴定,杨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经公安机关认定,杨某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一开始,杨某认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没有什么大事。然而,经鉴定,杨某驾驶的乘航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12月31日,杨某被刑事拘留。今年1月7日,他被取保候审。案发后,杨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

日前,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杨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但仍实施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并因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反映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大。杨某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