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自学自考看上去很美?
据西安日报报道,公安部副部长黄明11月24日表示,将积极推动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目前正在调研论证,在进一步听取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驾照自学自考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条件下取得突破。
关于“驾照自学自考”,人们普遍都表示欢迎,我们也看到部分驾照申领者通过官司,争回了自己的权利,以“散学”的身份参加驾考。以至于有人认为自学自考本不是一个问题,问题出在驾校凭借行政权力的市场垄断。不过,也有一些人认为,自学自考本来就是一个当不得真的事,虽然法无禁止但现实中并不具备必要的条件,比如教练车,你总不能自备吧?要租赁,还得握在第三方手里。也许,驾照自学自考遭遇的现实很骨感;也许,它并不解决驾考本身的问题,而它关涉法律上的选择权、市场竞争环境,关涉我们对驾考的整体感受度,自主的、负责的、灵活的……而这才是它更为重要的意义所在。
不是哪儿学都行
针对“自学自考”的说法,范立表示,这种提法可能会引起误解,容易让人认为可以自己随便在哪儿学都可以,然后报名考试,但实际上这是做不到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范立表示,此次驾考改革不可能与法律相悖,因此“自学”应该是指可以自由选择驾校,可以选择有资质的教练进行培训,否则就涉及无照驾驶。但范立表示,将来的一个发展方向有可能是熟练的司机可以考取教练员资格证,学员可以向“私人教练”学习。
范立表示,改革后如何落实考试大纲规定的学时等问题,都需管理部门之间进行协调。
据记者了解,目前美国等国家规定,学车时只要有老司机陪同即可,而不是非要有教练证的教练员。至于中国将来能否实现,范立表示,中国在这方面,应该向发达国家看齐。
特大城市道路资源紧缺
针对“自考”消息,驾校人士表示,考虑到特大城市本来就存在道路资源紧缺等问题,在北京等大城市,实施驾照自考措施“不太可行”。另外,如果自学措施推行,将回归到“老司机带新司机”的状况,这对于学车人员的驾驶质量可能存在保障问题。
记者发现,在去年消息传出时,驾校业内人士曾表示,如果真要推行“自学”方式,相关部门须打通“教练车、教练员”等障碍。事实上,目前“教练员”障碍已不存在,具备条件的个人已可申请考教练证。
按照规定,学员发生事故,由教练承担责任,因此教练能否承担起此责任是以后“自考”学员约教练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教练车和学车路线难找
驾校行业人士表示,针对自学措施来说,还存在的“壁垒”是教练车和学车路线以及学车安全的保障。其中,自学者自行购买教练车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或许可以通过租教练车等方式自学。不过,北京各大驾校表示,这种可能性非常小,因为按照目前的政策,驾校的教练车不能出租,而且即使今后政策允许出租,驾校出租教练车的可能性也很小。
在学车路线上,按照目前的规定,学车需在指定路线上进行,而最有可能的学车路线就是目前的各个驾校周边的训练和考试路线,如果这样的话,意味着学员依然要到驾校周边学车,而不能自行找一个地方练习。如果在非指定路线学车,有可能会被按照“非司机”驾驶处理。另外,科目二的训练中,有穿桩训练等内容,而作为个人学员,因不具有这一硬件条件,所以目前根本无法进行这项训练。
一旦出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如果是学员个人训练,一旦出现事故,其法律责任预计将由同车教练员承担。这又将涉及学车保险、教练员保险等方面的事情,在这些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时,迅速放开自主学车,考虑到北京道路情况,对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和非机动车,都将是严重隐患。造成交通拥堵,更是可以预见的场面。此外,一线交警的工作也将更加繁重。届时,势必会有市民趁夜间车少的时候,违反练车的时间、线路和配备教练员的规定,找朋友或亲属充当教练,在自家附近上路练车。若发生了事故,顶包甚至逃逸的情况都有可能增加。
自学自考面临实践困境
“驾照自学自考有望获突破”的消息一时间在网络上卷起了千层浪。如果单纯从理论层面上,放开自考驾照并无法律障碍。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和身体条件,持本人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都可以到车管所进行申领驾照的考试,先行参加驾校培训并非驾考的强制性要求。
虽然部分省份另行作出了报考者必须经过驾校培训的硬性要求,但相关规定本就和上位法相抵触。同时,《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可见,如果要完全消除自考驾照的法律障碍,只需要坚持上位法精神与规定,认定各地所自设规定违反上位法失效即可,这本是法律本意,无需作出较大的改革。
可是,放开自学自考却并非如此。学车本是件危险的事情,整个过程涉及公共安全。对于“自学”,不仅将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也更不被现行法所容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照驾驶。
这意味着,在只有驾校有教练车和教练员、指定路线使用权的现实语境中,公民自学驾照的权利也就失去了逻辑前提。因此,要改革突破“驾照自学自考”,显然并不是指学员自己随便拿辆车,找个场地进行自学,而是要打破驾校在驾照学习考试中的天然垄断权,给公民更多的选择权。当然,这种权利也须以合法、安全为前提。
总体说来,笔者以为,所谓改革突破“驾照自学自考”的提法,或许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美,不仅将面对法律桎梏,更将面临实践困境,有关部门与其将改革驾考培训的着眼点集中于此,倒不如放在驾校准入民间化、相关场地公益化、学车成本透明化、驾校管理严格化上,这些问题才是保障学员权利的当务之急,更是公民驾考红利真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