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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管部门集中开展“拒绝酒驾”宣传 严防事故发生

日期:2015-01-28

为有效遏制“酒驾”事故发生,减少由此带来的群死群伤事故危害,北京市交管部门全警动员、全员参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广泛开展入户宣传,及时发现和排除交通事故隐患,强化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采取路面严管震慑、社会广泛宣传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切实从源头上遏制酒驾苗头,严防事故发生。

入户宣传劝导禁止酒驾

交管部门广泛深入辖区单位、社区、餐饮企业,对涉酒场所、辖区农贸市场等存在风险的重点区域,以及辖区企业、工地职工等重点群体,进行面对面宣传。西城交通支队严把源头关,深入辖区酒吧街、餐饮企业进行走访宣传,向辖区餐饮企业发放禁酒宣传桌牌、烟灰缸等宣传品,并在各餐饮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禁止酒驾”、“122举报电话”等宣传画;东城交通支队安监民警走进辖区客运公司,利用多媒体小课堂向驾驶员播放禁止酒驾宣传安全教育短片,对近期酒驾事故进行分析;昌平交通支队利用短信、微信平台,向驾驶员发送禁酒小贴士,提醒驾驶人牢记酒驾危害,杜绝酒驾发生;房山交通支队安监民警对辖区出租车公司新入职的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讲述酒驾危害,进一步增强广大出租车司机的守法意识;海淀交通支队在做好“属地入户”、“重点群体”宣传,以及私车驾驶员宣传培训的基础上,还强化“小手拉大手”活动,通过致辖区学校每位家长一封信,对广大家长进行禁止酒驾宣传教育。

营运驾驶人违法将追责客运单位

各交通支、大队会同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对2014年以来发生交通违法超标、亡人事故等隐患单位集中开展安监执法,逐一督促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核查营运驾驶人安全状况,凡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的,督促在春运前处理完毕。营运驾驶人凡有下列违法行为,将追责客运单位:

一是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发生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交通违法记录的,发生同等以上责任亡人事故的驾驶人,要督促客运单位一律予以解聘,严禁参加春运。

二是严肃追查四季度专业运输车辆驾驶人发生的“闯红灯”、“超速”、“超载”、“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辖区专业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事故情况进行核查,凡未处理的督促接受处理;凡存在驾驶人违法积分满12分、驾驶证未按期审验、车辆“逾期未检”等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期间,交管部门还将组织专业运输单位法人、主管领导、营运驾驶人,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培训,讲解当前安全形势,强化运营企业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坚决杜绝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交管部门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代号为“夜鹰”的夜查专项行动,严查“酒驾”。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仅一个月的时间,全市共查处酒驾违法808起,其中醉酒驾车125起。在此,交管部门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交通民警夜查,树立守法意识,自觉抵制“酒驾”行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法律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