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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酒无钱付帐引争执 骑摩托车去公安局成危险驾驶

日期:2012-05-03

山东宁津一村民付某在饭店吃饭,醉酒后无法付账,饭店老板叫来民警通过手机核查身份,该农民醒来后误会手机被老板扣押,骑摩托去公安机关报警,结果自投罗网。5月2日,宁津县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将犯罪嫌疑人付某依法提起公诉。

现年47岁的付某,系宁津县相衙镇小付村村民。2012年4月6日中午12点,付某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去县城某饭店吃饭。席间,碰到一个朋友,便买了两瓶白酒与朋友同饮。付某喝醉后,没有付钱,被朋友抬到路边。饭店老板见他醉得不省人事只好拨打110报警。民警来了之后从付某身上找出手机来确认身份。此时,付某醒了,见身上的手机不见了,误认为是饭店老板拿去了,拿起凳子向老板扔过去,然后骑上摩托车去宁津县城区分局报案。110民警跟随其后也追了出去。

付某骑着摩托车沿宁津县中心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电信红绿灯十字路口南50米处,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乙醇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结果显示为192mg100ml。后经宁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测,付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300mg100ml。

根据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远远超过临界值,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