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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司机醉酒驾驶出事故 被判危险驾驶拘役三个月

日期:2012-05-12

5月4日上午,云南永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危险驾驶罪一案,被告人肖某以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在村民张某家,与张某、付某等人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SBV04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乘付某,当车行驶至歇马场路段时,因强超一辆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之后,被告人肖某打电话向永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崇岗执勤点报了警。19时许,崇岗执勤点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民警对肖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和抽取其上肢静脉血液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100毫升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79毫克。被告人肖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通过法庭审理,被告人肖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法庭对其从轻判处,判决肖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此案是永德县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也是永德县人民法院实施“阳光”司法工程案件,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有崇岗乡中小学120多名师生,以及周边村寨的100多名村民前来旁听。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以案释法,用酒后驾车造成恶性交通事故的案例向旁听师生和村民进行了法制宣传,让师生村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了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并告诫那些经常酒后驾车的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醉酒驾驶,终归罪责难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