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司机醉酒驾驶肇事 被判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四个月
日期:2012-05-12
2012年5月10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3月17日20时45分,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豫EF2536号轿车沿卫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滑县卫河路房产管理中心前段路,与李甲驾驶的自北向东转弯的豫EX7076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李甲受伤、两车均有损伤的交通事故。滑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李甲负次要责任。后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李甲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被害人已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