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 被罚款1000元拘役1个月
日期:2012-05-14
5月3日,利川法院宣判一起醉酒驾车案,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3月14日13时许,刘某某在利川市柏杨坝镇街上张某家吃午饭,期间饮用二两左右白酒。15时许,刘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张某家出发,行驶至柏杨坝镇丽凤大道转盘处被利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柏杨中队民警例行路巡时查获,随即被带至柏杨坝镇卫生院进行血样采集。经恩施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80.77mg0/100ml。
利川市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处罚。鉴于他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