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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 并不是所有被注销驾驶证均可恢复驾驶资格

日期:2012-05-17

5月14日,《老汉“无证”驾驶被罚款》一文,报道了一位60周岁以上驾驶员因未定期参与审验,其驾驶证被注销的消息,引起广大驾驶员高度重视,纷纷咨询延吉市公安交警大队相关情况。就此,本报再做补充报道,以满足读者所需。

延吉市公安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是所有被注销的驾驶证均可恢复驾驶资格。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该条所列的8种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该条规定还注明了恢复驾驶资格的条件,即8种情形中的第5项、第6项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第5项情形是: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第6项情形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