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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被处罚5次 第6次醉酒驾驶被罚3千拘役3个月

日期:2012-05-17

朱某曾5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处罚款,第六次因酒后驾驶被抓时已构成醉酒驾驶,5月16日下午,朱某以危险驾驶罪被桐乡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朱某,嘉兴秀洲人,今年51岁,平日里很喜欢喝酒,自己一个人或跟朋友吃饭时,总要喝上那么几两烧酒。喝酒倒没有什么,关键是朱某喝了酒之后,还经常开摩托车。

2009年至2011年间,朱某就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五次,被处于500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但是罚过后,他并没有吸取教训,而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依旧酒后开摩托车。

今年4月12日晚上,朱某在朋友家吃饭时又喝了半斤三十八度的烧酒,朋友劝他不要回去了,如果真要回去就叫别人送回去。但是,朱某却坚持要回去,而且是一定要自己开摩托车回去。

朋友最后也拗不过朱某,便让朱某先休息一个小时后才让他走。结果,朱某在途中遇交警检查,第六次被抓。经检测,朱某的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28毫克/毫升,已超过醉酒标准0.8毫克/毫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有多次酒后驾驶的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