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下发通知加大打击力度 轻微交通肇事将吊销驾照
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肇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交通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新规定,对于驾驶员涉及交通肇事犯罪后,交警部门对其做出吊销驾驶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避免了由于规定不清造成有的肇事者没有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况的出现。
交警部门表示,自从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正式施行,《修正案》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其中对醉酒驾驶、情节恶劣的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面临法律严惩。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过一些犯罪行为轻微的,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对于是否应该对肇事者做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不明确。因构成犯罪,被吊销驾照的情况下,吊销起算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这给交警执法带来影响,也不利于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犯罪行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市公安局法制部门通过与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调,日前联合下发《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并将生效判决书或司法建议函及时送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和人民法院做出的有罪判决书或司法建议函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吊销违法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这也就是说,自新规定出台后,明确了即使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交警部门也应该吊销违法司机的驾照,吊销日期从交警部门做出吊销驾驶证决定那天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