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司机撞死行人 自首后积极赔偿被从轻判处缓刑
日期:2012-05-29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大货车撞死人,司机自首并积极赔偿的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和驾驶赣CG3216、赣CE846挂车从南昌沿320国道返回新余,途经320国道844公里+150米路段时,正面撞上在公路上的行人李某兰,造成李某兰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和驾车离开了现场。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和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2月8日,被告人黄某和到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黄某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另外黄某和就民事赔偿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