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摩托车受轻伤 醉酒驾驶超标3倍判拘役1个月
日期:2012-05-31
日前,京口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案。
2011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独自在家饮酒,后应朋友邀请,他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去一家饭店与朋友继续喝酒。晚上10时许,张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沿东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烈士陵园红绿灯处,追尾撞上一辆等待通行的小型汽车,张某本人受伤,两车轻微受损。经京口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8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3倍之多。
由于该案损失较小,且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良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