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号牌燃油助力车是机动车 男子无证醉酒驾驶被刑拘
本以为燃油机动车是非机动车,结果酒后驾驶,并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了入刑的恶果。今年6月1日,由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尚华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被当地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面对这一判决,不懂法的杨尚华追悔莫及。
年仅20岁出头的杨尚华,系通州区东社镇人。2012年2月14日上午,闲来无事的他便到家住该区金沙镇的姨夫吴某家串门,中午与吴某喝完酒后,因要到超市购物,他又自认为燃油助力车属于非机动车,不会被公安机关查处,遂骑着吴某的无号牌燃油助力车上了路。不料,在前往超市途中与易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易某随即报警。后公安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杨尚华有酒后且无证驾驶的嫌疑,便予以抽血,经鉴定,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5月16日,通州区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杨尚华的母亲曾拿着燃油助力车的发票、说明书、车辆合格证来到该院,声称“我儿子开的不是机动车,怎么构成酒驾?”
而该案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系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此外,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的相关规定:“燃油助力车必须实现脚踏和机动两种功能,属于汽油机助动的非机动车。车内气缸容积不应大于30毫升,整车净重在40公斤以下,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能由人力脚踏驱动,30分钟脚踏行驶距离应每小时小于9公里,最高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这一数值。”因此,对照上述这些规定,杨尚华所驾驶的燃油助力车其气缸容积为61毫升,显然不属于非机动车。
承办此案的通州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邱华告诉记者,根据2011年5月1日实施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目前,在市场上出售的多数燃油助力车,行驶速度都能达到每小时40公里以上,其实质为轻便摩托车,经鉴定均属机动车。而商家往往以燃油助力车不用上牌照、办理驾驶证、上缴各种税费等好处来吸引顾客。这时,如果我们购买了这种超标燃油助力车,不仅无证上路构成违法,而且一旦醉酒驾驶还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由于燃油助力车高污染、高排放,且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因此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之后(即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自该目录颁布之日起须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于2011年12月13日,取消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生产许可证。因此,检察官提醒有购车打算的人千万不要听信商家的一面之词,盲目选择购买燃油助力车,以避免一系列违法后果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