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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四轮农用车 肇事致一死一伤被判刑7个月

日期:2012-06-07

桂林永福县永安乡谢某,驾驶四轮农用自卸货车从永福县永安乡大洋槽矿山运送杂木往喇塔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永福县永安乡太和路段下坡处时,由于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无法制动,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同车的韦某受轻伤、黄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6月5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公开宣判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谢某无征驾驶四轮农用自卸货车从永福县永安乡大洋槽矿山运送杂木往喇塔方向行驶,车上副驾驶室搭乘肖红榜,后车厢杂木上搭乘黄某等三人。当车辆行驶至永福县永安乡太和路段下坡处时,由于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无法制动,导致车辆侧翻,造成韦福静受轻伤、黄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永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主动报警,当天到永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首。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的全部医疗费和丧葬费,与被害人黄某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了其他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谢腾自首,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