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第2条的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根据上述规定,快速处理只适用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不适用于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