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员练车时撞残他人 事故赔偿全部由驾校承担
5月10日,南宁市的张女士在某交通驾校跟随教练员在路面上练习时,不慎将驾驶电动车的陈某撞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教练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陈某要求张女士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等各项损失。张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因为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是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无法独立地处理各种交通情况,故应听从教练员的指导和安排。因此,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车辆的实际支配人系教练员而不是学员,如果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是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导致,由此产生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亦应由教练员全部承担。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该教练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交通驾校承担。因此,陈某的损失应由交通驾校来承担,张女士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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