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酒驾车问题的一些探讨 望驾驶员谨记不可酒驾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汽车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汽车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人们的出行安全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带来很大威胁。醉酒驾车更是被视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醉酒驾车的规定不是很完备,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本文正是针对我国这一司法现状,指出如何准确定性醉酒驾车行为以及如何准确量刑。
一、醉酒驾车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醉酒驾车行为作为一种犯罪的行为,其发生在公众都要使用的公路上,一旦行为人醉酒驾车行驶在公路上,所侵害的就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醉酒驾车行为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醉酒驾车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种规定说明我国刑法没有因为行为人醉酒而免除其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方面
醉酒驾车行为人在醉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其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既不支持也不反对,而是持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态度,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而是属于故意(间接故意)犯罪的范畴。
二、醉酒驾车的相关罪名
(一)危险驾驶罪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驾驶、飙车都发生在公路上,对公共安全存在着威胁,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对危害极小范围的公共安全或存在一种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的可能的笔者认为可以定罪为危险驾驶罪。
(二)交通肇事罪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危害了较小范围的公共安全的可以定罪为交通肇事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对危害了较大范围的公共安全的醉酒驾车犯罪可以定罪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醉酒驾车的量刑
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车行为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醉酒驾车行为的量刑比较明确,但对于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酒驾车行为的量刑却存在争议,因其量刑幅度有伸缩性,这就要求考虑更多因素,比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当然醉酒人在醉酒以前,应当预见醉酒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他放任自己,没有节制地狂饮,醉酒后,又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所以不能因为其醉酒而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