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两人涉嫌危险驾驶罪 因为醉酒驾车均被公诉
日期:2012-09-07
8月3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白某某和谢某某提起公诉。
9月4日15时许,白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建设路与自由路交叉口时,被青山区交管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民警对白某某进行血液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222.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
9月7日20时许,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钢铁大街与劳动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7.7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当天,两人被刑事拘留。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这两起案件认为,白某某和谢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