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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危险驾驶 公检法机关改变做法三天内作出判决

日期:2012-09-15

阳原县境内发生一起因危险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案件。案件发生后,该县公检法三机关紧密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了7天内对此案的快速侦查、快速起诉、快速审判。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1日,犯罪嫌疑人范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成员渠某、魏某),沿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出事地点与前方行人吴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吴某、犯罪嫌疑人范某及同车成员渠某、魏某四人受伤,二轮摩托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范某负主要责任,后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范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88mg/100mg,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随着近年来社会的发展和现代交通工具的普及,在人们享受现代化交通工具带来的便利同时,道路交通事故也急剧增多。在众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中,危险驾驶行为是其中重要的一项。为了有力打击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此行为入刑,然而“醉驾”入刑后,众多的危驾案件使得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陡然增加,为了正确、快速和妥善的处理好此类案件,切实保障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压力”,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建立了处理危驾案件的联动机制,为处理此类案件找到了“捷径”。

以前在办理危险驾驶案时,侦查机关首先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由于危险驾驶罪是拘役刑不符合逮捕条件,因此侦查机关在拘留期限内不能结案的情况下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而到到审判阶段,法院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不适用缓刑,于是在判决前又决定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在开庭审理后定期宣判。

而本案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改变以往做法,公安机关于事故发生当晚直接对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刑事拘留,在两日之内快速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公诉部门在两日内完成对该案的审查工作并移交法院,由于案情简单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三天内对该案作出了判决。相对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险驾驶行为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其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司法机关联动配合对其快速处理有利于他们认识错误、吸取教训,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充分利用在那些重大疑难案件之中,从而提高了办案效率,树立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