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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两车刮擦起争吵 强行逃离危险驾驶被判两年

日期:2012-09-15

凤台一男子因两车刮擦,争吵起火,突然启动车辆欲逃离,对方避让不及,跳到引擎盖上,飞车在马路上随意冲撞。2012年9月11日,该男子许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凤台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1月13日16时许,许某驾驶皖D79377号“大众”轿车行驶至凤台县城北桥附近时,与岳某某驾驶的“昌河”面包车相刮碰。随后,许某未停车处理继续向前行驶,岳某某随即驾驶车辆追撵,在凤台县“玫瑰红大酒店”附近将许某驾驶的“大众”轿车截住,并下车与许某理论,许某反锁车门不愿下车。两人在争吵之际,许某突然启动车辆欲逃离,岳某某见状便趴在“大众”轿车引擎盖上,许某驾车驮着岳某某掉头由南向北行驶,在途经凤台县第一中学西门路段时将环卫工人孔某某撞倒,并将垃圾车撞坏。

凤台县公安局两民警驾驶警车经过此地,立即用喊话器命令许某停车,许某拒不停车继续沿一中大坝向南行驶,并逆行进入大转盘路段。接到通知的凤台县交警队民警用两辆三轮车进行堵截,许某强行将三轮车撞开继续向东行驶,在行驶至大转盘东50米处,将路中间的护栏撞断。此时“大众”车驾驶室前方的挡风玻璃已被岳某某用脚跺碎,许某在失去视线的情况下继续驾车朝河东方向行驶,在行至凤台县淮河大桥中间路段又碰了骑自行车的卢某某,后许某行至凤台县路桥公司路口附近时弃车逃离。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撞的道路护栏和垃圾推车价值2354元。案发后,许某某家人退赔2354元。经法院调解,许某家人赔偿被害人孔某某经济损失13000元,被害人孔某某对许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驾驶车辆在城市道路上随意冲撞,无视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许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凤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许某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积极退赔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标签:危险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