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驾驶屡教不改 以身试法必将被惩
10月21日晚,宣城交警二大队组织了一场声势浩大的“酒后驾驶”集中统一行动,当晚大队共出动民警18人,于19时许分两组在市区梅溪路第二小学路段附近和电力新村立交桥处路段设立临时查缉点,共查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11起;其中一陶姓驾驶人因之前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当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处。
行动至当晚21时,驾驶人陶某驾驶皖PHL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宣城市区梅溪路第二小学处,被执勤民警查纠。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发现该驾驶人有饮酒驾驶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9毫克/100毫升。民警将驾驶人及车辆带回大队,经网上查询比对,发现该当事人曾于2011年12月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处理过。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民警遂开出强制措施凭证,暂扣其驾驶证,告知15日内来大队处理。
该案是在2011年5月1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大队查处的首例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等待陶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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