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有了新规定
为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日前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3号令中的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3号令进一步严格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限制条件,更加突出了对申请人安全驾驶经历的审查:一是有人员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有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二是明确有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被吊销、撤销驾驶证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交通事故逃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均属故意行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再次申请驾驶证时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三是针对不同车型规定了不同记满12分记录的年限条件。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123号令明确要求吸毒人员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一律注销。
为加强新驾驶人的管理,12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从2013年1月1日起,一次记12分的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车道路超速20%或在其它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它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一次记6分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闯红灯通行的;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一次记3分违法行为:驾驶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或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它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驾驶货车超载未达30%;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逆向行驶的;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一次记2分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行驶途中拨打手机;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