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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练车致人死亡 教练驾校均担责

日期:2012-11-30

驾校学员王某在道路途中进行训练的过程中致人死亡,驾校是否应当担责?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调处了该起案件,教练员及驾校依法赔偿了受害人李某亲属30万元。

随着家庭汽车的逐渐普及,看着周围的朋友亲戚都开上了自己的小车上下班,王某很是羡慕,于是也报名参加了驾驶证培训考试。令王某没想到的是,此次培训考试竟让自己终身难忘。2012年9月的一天中午,王某像往常一样在道路上进行练车,副驾驶坐着教练进行指导。由于对面车辆突然增多,王某由于紧张一时操作不当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李某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受害人李某的亲属怀着悲痛的心情将驾校、教练员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学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操作技能,在练习开车时由教练在旁边进行全程指导,在练车过程中如造成第三人受损,则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教练员赵某系驾校的员工,指导学员练车系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驾校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经法庭的调解,教练员、驾校依法赔偿了受害人各项损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