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劝驾车者喝酒或涉及涉教唆罪
海口美兰区法院日前对两起醉驾案件作出判决,两名男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获刑
律师:劝驾车者喝酒或涉教唆罪
本报讯 《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因与大家的生活密切相关而广受关注。记者于近日了解到两例关于醉驾者被判刑的案例。记者 刘江浩
案例
1
醉酒司机交叉路口停下车睡着了
柳明是海口一家汽车修理店的老板。2011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7时许,柳明在自己位于海口市的一家汽修店内,与汽修店的一名员工在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两人喝了一瓶药酒。
吃完饭后,柳明驾驶自己的琼A牌小汽车,将该员工送到公交车站后回家。当天晚上10时许,柳明再次驾驶自己的琼A牌汽车,前往蓝天路附近喝茶,然后去蓝天路一家大排档吃夜宵,他吃夜宵时又喝了2瓶啤酒。次日凌晨吃完夜宵后,柳明驾驶着自己的小汽车回家,行驶至西沙路与龙昆南路交叉路口时,因为醉酒而在第二车道上停车睡着了。早上7时许,执勤交警将睡在车里的柳明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柳明血样中含有酒精,其浓度为14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对此,海口美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日前,海口美兰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柳明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
2
男子醉酒驾驶车辆逆行连撞两车
大学本科毕业的张超是一名自由职业者。2011年11月3日晚上7时许,张超驾车到海口市××私房菜馆美兰店一楼小包厢内,与几名同事好友聚餐。在吃饭的时候,张超喝了3两白酒。当天晚上9时许,张超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回家,车辆行驶至海府一横路附近时,先是逆行正面撞上了一辆小轿车,并且将该车撞到路边的人行道上。接着,张超驾驶的轿车又追尾撞上另一辆小轿车,并导致被撞小轿车再撞上前面一辆小轿车。
事故发生后,张超被赶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执勤交警抓获。后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张超血样中含有酒精,其浓度为29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张超负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超随后与几名被撞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其中赔偿2名受损情况较轻的车主各1000元,赔偿受损较严重的1名车主1万元。
海口美兰区法院审理认为,张超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超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可对其从轻处罚。日前,海口美兰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超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点评
劝驾车人员饮酒
或承担相应责任
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王飞雄律师说,“醉驾入刑”后,关于酒后驾车的相关讨论日益增多。例如一些醉酒司机被抓后常会以“被劝酒,不得已”为借口,劝酒者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从《民法》的角度来分析,如果劝酒行为导致被劝酒的人因喝酒受到损害,劝酒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醉驾入刑”后,劝酒的人是否与醉驾的人一样须承担刑事责任呢?王飞雄律师称,如果从《刑法》关于教唆罪的规定进行分析,劝酒的人如果明知被劝酒的人驾车,仍坚持劝酒,并对被劝酒的人醉酒后的驾驶行为不予劝阻或制止,那么其劝酒的行为或涉嫌教唆罪;如果不知道被劝酒的人驾车而劝酒的,则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