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地址电话变更不申报将罚款
登记地址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登记电话(手机)号码是“空号”……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使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友情提示告知书往往无法有效投递。新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上述现象将会得到改变:车辆驾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备案的,将被处以罚款处罚。
定期向机动车所有人寄发相关业务《告知单》,是交警支队对驾驶人实行针对性的有效管理和服务的基础工作。在寄发《告知单》时,民警发现不少当事人填写的联系地址根本不存在,如 “峨山路泥墙圈231号”、“文登路1234号”,在各类投寄出去的 《告知单》中,有大约三分之一被退回,“原址查无此人 (单位)”、“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邮政编码有误”为退回的四大原因。如“某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办公地点在浦东大道2501号,退回原因是“原址查无此单位”。浦东交警支队民警沈云说,车辆驾驶员在初次领证时登记的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前往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报变更,是造成警方《告知单》难以寄达的最主要原因。明年1月1日起,这一情况会随着新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3号)》的施行而发生根本性的改观。
新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79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70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浦东交警支队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尤其是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到所在地交警车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