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道法:连续驾驶4小时 必须停车休息
日期:2012-12-23
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的迅猛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来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今年5月以来,四川开始按照实际需要修订《实施办法》,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四川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修订《实施办法》)。新修订《实施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省交警总队对新修订《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运输业禁止挂靠经营
客运车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新修订《实施办法》严格规定从事客运、危险物品运输、工程渣土运输、驾驶培训等车辆应当实行公司化管理,禁止挂靠经营;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车辆例检不合格、驾驶人资格不合格、相关证件不齐全、出站登记不合相关规定不得出站。客运车辆、重型和中型货运车辆上路也要履行适行义务,如规范粘贴车身反光标志、喷涂核载人数、核定载质量及放大号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侧面、尾部防护装置等。其中,特别规定了七座以上载客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视比不得少于50%,不得张贴有不透明或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物品与工程渣土运输车和教练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此外,针对目前疲劳驾驶比较突出的现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4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
监控设备运作与管理
禁止实行市场化
新修订《实施办法》大力推行说服执法,如对轻微违法行为指出后给予警告与放行的规定,禁止以单一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规定等。同时,还增设了一条免责条款,对属于管理不善或客观因素等六种情形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不再予处罚。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交警隐形执法、监控设备多、拖移机动车不告知”等问题,新修订《实施办法》要求:拖移机动车必须以合理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电子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有规范设置的相应的交通信号,固定监控设备设置地点需要向社会公告,移动监控设备必须使用制式警车,由交通警察操作;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运作与管理明确禁止实行市场化。此外,针对当前一些道路限速不合理不科学问题,专门建立群众信息反馈渠道,规定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群众意见建议,并对道路限速进行评估和调整。
医疗机构不得拖延救治
伤者医疗费可要求预付
交通事故处理一章是《实施办法》修订中新增内容较多的一章,涉及到事故预防、勘察、处理、责任划分及伤者救治等诸多内容,其中伤者救治的相关条款创新性很强。
全省将推行轻微交通事故快处程序,对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发现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报警,过往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行人应当协助施救。医疗机构接到有关救援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医疗机构不得以抢救费用未支付而拖延救治。
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就受伤人员的抢救费、医疗费的预付及时进行协商,并根据情况,按照新修订《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依次或分别向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承保公司、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公司、社会保险机构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要求支付或预付抢救、治疗费用,上述单位依法不承担支付或预付责任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