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学员学车发生事故 驾校负责赔偿
日期:2013-02-03
闫某、张某分别是无棣某驾校的学员、教练,2012年6月,闫某在学车过程中驾驶教练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闫某负主要责任,但李某向他们索赔时,闫某、张某相互推脱责任,无奈,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闫某系该驾校招录的学员,驾校有义务将其培训成为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培训期间还应为学员提供安全保障,闫某在学车期间驾驶驾校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驾校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被告驾校聘用的教练,有义务对作为学员的被告闫某进行指导、监督,以保证教练车安全行驶,由于张某未尽到相应的指导监督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但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后果亦应由驾校承担。
为此,无棣县法院判决该驾校对李某的车辆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