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务部”修改酒驾认定标准避歧异 刑度变重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法务部”日前表示,目前“刑法”公共危险罪规定“不能安全驾驶者”才构成犯罪,定义不明、易生争议;因此这次修“法”直接以“酒精浓度”作为认定标准,取缔没有模糊空间,也可避免法院判决出现歧异。
据报道,至于酒驾预防性羁押,“法务部”表示,预防性羁押主要目的在避免继续危害他人;这次修“法”将酒驾纳入预防性羁押的事由,由检察官释明酒驾者有羁押的必要,且“有事实足认有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由法院裁定是否羁押。
现行的“刑法”第185条之3规定,驾驶人有酒后驾车情形,如果吐气酒浓度超过每公升0.55毫克,或有其它客观事实足认有不能安全驾驶的情事,警方可依现行犯逮捕。
“行政院”决定修“法”,将酒驾刑事处罚的认定门槛压得更低,吐气酒精浓度每公升为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浓度达0.05%,即构成酒驾公共危险罪;刑度变得更重,从原来的1年有期徒刑提高为2年以下。
“法务部”指出,这次修“法”也下修酒驾的行政罚标准,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呼气酒精浓度为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浓度0.03%,就要开罚。
过去讨论“刑法”修正时,“法务部”曾建议“司法院”将酒驾纳入预防性羁押事由,但各界一直没有具体共识;“法务部”希望这次“立法院”审查时,能考虑酒驾对公众的危害性,支持修“法”。